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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科协外函综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的通知
  
  (科协外函综字〔2010〕3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有关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调查统计工作是科技外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国家科技统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统计数据为我国对外科技政策的制定以及相关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支撑。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科技部开始组织实施2009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工作,采取各单位填报调查表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将科技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科发外[2010]3号)》(附件1)和2009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网上填报系统使用说明》(附件2)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阅读,并按要求组织专人认真填报。
  
  二、与往年相同,继续采用二级统计填报方式,填报工作在网上进行。各单位请登录中国科协网站http://www.cast.gov.cn首页“对外交流”栏目,再进入二级栏目“外事管理”,点击“调查统计”进入;或直接登录网址 http://istc.cast.org.cn/login.asp,进入统计报表系统。
  
  请登陆系统后,首先核实本单位信息和填报人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及时更新,并予以确认。
  
  三、请于2010年2月12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并将网上填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后打印成书面材料,在报表首页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送国际联络部。
  
  附件:1.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网上填报系统使用说明
  
  2.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表
  
  
国际联络部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报表的填报说明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网上填报系统”是为了从网上填报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报表而设计的。系统具有填报、查看、修改、删除有关报表数据和下载本单位统计数据的功能。现将本年度统计要求和该系统操作方法等有关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一、各单位仅需填报《统计报表》之表HZ-004、005、006、007、008的相关数据。
  
  二、统计数据的填报范围为:
  
  1、经由中国科协审批或审核报批的邀请来访类的对外交流项目;
  
  2、经由中国科协审批或审核报批的其他合作项目。
  
  三、各单位已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网上填报系统”中分别设置了用户名和密码,请继续使用本单位的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填报。
  
  四、填报步骤如下:
  
  步骤一、登录系统。启动Internet explorer(IE);进入中国科协门户网站首页“对外交流”栏目,点击二级“外事管理”栏目的“统计调查”条目;或登录网址http://istc.cast.org.cn 直接进入统计填报系统;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如遗失、遗忘,请来电话查询),进入系统;初次登录的单位,其用户名、密码均为本单位汉字全称。
  
  步骤二、填写或更新本部门有关信息
  
  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点击“确定”即可。初次登录的,请及时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并保存好。
  
  步骤三、填写报表
  
  共5个报表。登录后首页即可看到相关报表,点击左侧 “系统管理”之“填写报表”,列出所有需要填报的报表。点击每个报表后面的“填表”可以填报数据;点击“列表”,可以列出本单位的已经填报数据,亦可对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
  
  步骤四、汇总及下载数据
  
  系统提供汇总、下载本单位所填报数据的功能。点击“系统管理”中的“报表汇总及下载”,进入下载界面。系统提供两种方式进行下载,并将填报数据转化为Excel表,供用户进一步编辑和进行统计。请按照系统提供的说明下载数据。
  
  关于本系统的详细使用方法,请参阅“项目申报资料下载”栏目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网上填报系统操作手册》。
  
  联系人:高淑玲 68571898
  
  尹莉华 68578283
  
  附件2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9年12月
  
  
  
  本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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