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文字号】 科协外函综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的通知

[接上页]

  有效期至:2009年11月
  
  单位名称: 200年
  
  
  
  
  
  序号
  
  国际组织名称
  
  组织类型
  
  会员类别
  
  参加单位(或个人)名称
  
  参加时间
  
  批准机关
  
  
  
  ZZ01
  
  ZZ02
  
  ZZ03
  
  ZZ04
  
  ZZ05
  
  ZZ06
  
  ZZ07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HZ-001出访项目概况
  
  (1)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出访项目包括在报告期内由本部门审批和管理的所有出访项目(含港、澳地区,不含台湾地区)。
  
  (2)考察访问:包括科技考察(含工作访问)、技术洽谈、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专家讲学和授课等。
  
  (3)国际会议:包括国际性科技会议,各类多边和双边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国际科技组织工作会议等。
  
  (4)合作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联合试验、合作开发与设计、联合勘探与调查属此类。
  
  (5)培训:以提高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为目的的进修、实习和攻读学位等。
  
  (6)科技展览:以科技为目的的国际性科技展览会。
  
  (7)其他: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合作与交流方式。
  
  (8)项 目 数:指出访团组数目。
  
  (二)HZ-002出访项目按国家(地区)分类
  
  (1)出访项目按国家(地区)分类:对出访项目数和人次分别按出访国家(地区)进行汇总。若一次出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应按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累加(含港、澳地区)。
  
  (2)国家(地区)代码:按“国家(地区)代码表 ”(见附录)填写。为便于数据的计算机处理,请填写国家(地区)代码。
  
  (三)HZ-003接待项目概况
  
  (1)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接待项目包括在报告期内,本部门审批和管理的所有接待项目(含港、澳地区)。接待项目类别请参照HZ-1的填表说明。为避免重复统计,每个团组只由中方主接待单位填报。某个团组的主接待单位指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公文,并获得批准接待该团组的单位。
  
  (2)项目数:指接待的团组数。其中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按接待一次团组计算。
  
  (四)HZ-004接待项目按国家(地区)分类
  
  (1)接待项目按国家(地区)分类:对实际接待项目数和人次分别按团组人员的国家(地区)进行汇总。若一个团组有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按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累加(含港、澳地区)。为避免重复统计,每个团组只由中方主接待单位填报。某个团组的主接待单位指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公文,并获得批准接待该团组的单位。
  
  (2)国家(地区)代码:按“国家(地区)代码表 ”(见附录)填写。为便于数据的计算机处理,请填写国家(地区)代码。
  
  (五)HZ-005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指在报告期内,由本部门立项和支持的、新签订的科技合作研究项目。为避免重复统计,此处不包括由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资助的项目。
  
  (2)国家(地区):指外方第一合作单位所属的国家(地区)。与国际组织签订的科技合作研究项目,应注明具体的国际组织名称。
  
  (3)中方经费:在合同金额中由中方承担的部分。其中政府财政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经费和地方财政投入经费。
  
  (4)外方经费:在合同金额中由外方承担的部分。
  
  (5)技术领域:
  
  1)信息通信:指研制计算机硬件、软件、外部设备、通信网络设备、宽带网络、光纤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方面的活动,以及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字传递网对信息进行文字、图形、特征识别、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传递的活动。
  
  2)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和发酵工程,指为了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本身的发展,就有关原理、技术、特种工艺、测试、仪器而进行的活动,以及利用生物技术为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化学、食品,轻工等部门提供生物技术新产品而开展的活动。无特定目标或有特定目标而开展的有关生命科学的研究也包括在此分类内。
  
  3)新材料:指新近发展或正在研制的具有优异性能或特定功能的材料,如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新型有机合成材料、新型金属和合金材料。包括为发展新材料就有关原理、技术、新产品、特种工艺、测试而进行的活动。
  
  4)能源技术:包括能源问题一般理论,地区性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新能源(太阳能、生物能、核能、海洋能等)的研制开发与利用,节能新技术、能源转换和储存新技术等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