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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高等教育专业布局,促进高校内涵建设、特色办学、提高质量、科学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和教育部近年来对高职高专招生专业设置和备案的要求,结合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增设、调整申报和审批工作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105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我省普通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增设和调整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总量控制,预留空间,末位调整,自主平衡”的指导思想,我厅将专业设置与调整的主要权力下放给高校,引导高校自主决策,宏观统筹,科学布局。根据高校办学定位及申报专业的性质,建立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专业申报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高校办学自主权,科学调整存量结构,合理增设新专业。 (二)高校专业增设和调整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基础为依据,强化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特色意识,保证专业办学质量,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促进专业结构合理布局和优化。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符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并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情况。 二、专业增设和调整的要求 (一)年度新增专业实行总量控制,新专业设置应加强可行性分析论证。原则上,举办本科教育和高职教育未满3年(含3年)的院校,年度净增专业数不超过5个,且不得增设目录外专业,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专业平均规模不足70人的高校,每增设一个新专业,必须同时撤销一个现有专业。对本科专业连续4 年 、高职高专专业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予以撤销并定期公布。 (二)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申报管理制度。根据院校及申报专业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有关规定详见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改进高等学校专业增设、调整申报和审批工作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105号)。 (三)加强对新增专业办学条件与师资力量的审核。高校新增设专业,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科学论证,要求深入行业企业调研相关专业需求情况和就业面向,与行业企业共同设计、论证专业建设方案,确保专业建设的科学性、实效性与可持续性。增设的专业应以已有专业为依托,具有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辅人员。专业办学条件能满足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本科及高职高专院校新增专业负责人须为专任专职教师,其中本科应为正高职称,高职高专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已有专任专职教师数量须达5人以上。 (四)新设置的专业原则上应在教育部颁布的本、专科专业目录范围内。确需设置《目录》外专业,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省教育厅主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请有关高校在7月15日前向我厅高教处提出组织召开目录外专业专家论证会的要求,论证会须安排在8月5日以前。 (五)加大宏观管理与调控力度。紧密联系就业市场,控制重复专业设置,限制和压缩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增设(艰苦行业,紧缺专业除外)。 1.对近三年(2007-2009年)总就业率排名后十位的本、专科专业一般不予增设(见附件1); 2.对近三年(2007-2009年)总就业率低于90%的本、专科专业从严控制增设(见附件2); 3.对近三年(2007-2009年)新专业检查中有整改专业的高校,以及2009年总就业率排在全省本专科院校后五位的高校,适当减少新专业设置数量(见附件3); 4.对全省布点数本科(含独立学院)超过30个、专科超过25个的专业从紧控制增设(见附件4)。 (六)支持紧缺人才培养,鼓励增设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急需专业。按照省政府提出的积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及推动港航强省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四大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重点培育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直接相关的学科专业,鼓励增设涉海类专业,加大与区域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密切结合的应用型专业建设的力度。 (七)积极培育和增设国家及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专业。鼓励各高校在增设新专业布点的同时,应以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整合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重点培育和增设跨学科专业点,创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所需的新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