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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意见》已经2010年1月26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治理力度,多措并举常抓不懈,使全省道路交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诱发公路三乱行为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公路三乱问题仍然是社会舆论关注和群众反映的热点。为加强源头治理,建立治理长效机制,规范执法执收人员行为,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
  
  一、强化源头治理,认真清理规范涉路涉车行政权力和执法执收行为
  
  (一)认真清理规范涉路涉车行政权力。
  
  1清理规范涉路涉车行政审批和检验、判定项目。组织对各级涉路涉车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检验、判定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和检验、判定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可由市场调节或由市场主体自行解决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通过清理减少行政审批和检验、判定项目及程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2清理规范涉路涉车收费项目。组织对各级执收的涉路涉车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虽有规定,但与目前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收费项目予以停收。组织对通行费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核定并公布收费年限,收费期限已满或收费额足以还清贷款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通过清理进一步减轻车主负担。
  
  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其中,通行费收费项目审计工作由省审计厅牵头,审计后核定道路通行费收费年限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3清理规范涉路涉车罚款项目。组织对各级执收的涉路涉车罚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通过清理理清现有罚款项目及标准,落实教育纠正为主、处罚为辅原则,进一步减少罚款项目数量。规范执罚标准,消除或减少罚款自由裁量权。转变执法执纪理念,遏制乱罚款问题的发生。
  
  此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二)进一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
  
  组织对涉路涉车部门及执法执收人员拦截、检查、处置车辆的程序、范围、权力等进行专题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的意见,修改完善《关于规范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行为的通知》(冀纠风办〔2008〕7号),对车辆的拦截权、检查权和处置权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将执法执收行为严格控制在规定的程序和范围之内。
  
  此项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三)进一步规范治超工作。
  
  强化双超源头治理,把好车辆准入关(出厂、上牌、准运等重要环节),加强装载源头监管和双超车辆上路前的劝返工作;完善和落实计重收费制度规定,加大计重收费工作力度;切实落实责令卸载政策,杜绝收费罚款放行行为;积极推进治超联合执法试点工作。通过规范治超行为,促进治超工作健康发展。
  
  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治超办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资格认定工作。
  
  研究制定关于推进涉路涉车执法执收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及证件审检考试,凡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执收资格。新上岗人员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获得执法执收资格。
  
  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二、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构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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