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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此项工作由省政府纠风办牵头,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河北科学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政府负总责,纠风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加强与各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深化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责任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强化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及工作措施,使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有关政策,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强大的治乱声势。要针对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干部职工中存在的思想顾虑和模糊认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引导,加深对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自觉约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执纪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及纠风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加强对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对公路三乱行为的明查暗访和打击查处,始终保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高压态势。对好经验、好做法,要注意总结推广;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查处,限期整改;对公路三乱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四)强化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全责,纠风和涉路涉车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涉路涉车执法执收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积极开展治理工作,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配合、行动不积极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生典型案件,还要追究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纠风部门领导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发生地县(市、区)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辖区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取消设区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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