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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省辖市、县(市、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平顶山石龙区、义马渑池城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和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平顶山石龙区、义马渑池城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对区域内焦化、水泥、建材、水玻璃和煤化工、冶金、刚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焦化、建材、染料、洗煤、煤堆场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环境综合整治。对尉氏县废旧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排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生产、经营、贮存场所达不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依法限期搬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实施升级改造;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企业,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关闭;对完成整改任务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督促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对无证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关闭并处罚。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2月10日前,平顶山、三门峡、开封市要分别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省环保厅备案。核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瞒报漏报,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平顶山、三门峡、开封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2010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0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全省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以及落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妥善贮存、安全处置情况和对外转移联单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对已经承诺限期关闭的焦化企业,必须限期关闭到位。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铅冶炼、焦化、电解铝、皮毛皮革加工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0年2月15日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有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