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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中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责任追究。2010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监督。各省辖市政府要在2010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各省辖市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省环保厅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省环保厅要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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