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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驻马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驻政[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正阳县选择的5个行政村、新蔡县选择的3个行政村作为2009年度省、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加快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编制,年底以前要进入实施。
  
  第三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为2010年至2020年底。各县、区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并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四、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
  
  1.市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责任目标的制定、考核,制定保障性政策和措施,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和规划评审、整体批复、整体验收,组织指导各县、区开展工作,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2.县、区政府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导者和责任人。负责整合涉农部门力量,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整合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新农村建设方案和农民安置补偿方案。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实施、初验,组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辖区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负责。
  
  3.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基本情况调查、土地权属调整、集体经济利益调整、群众的动员发动、拆迁安置、新村建设和项目实施相关工作的协调等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批复,参与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工作。
  
  2.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选址,负责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3.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整合统筹、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财税政策制定等工作。
  
  4.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耕地土壤改良、标准农田建设、农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新能源利用等,引导、指导广大农民或企业,利用土地整治搭建的平台,发展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高效农业。
  
  5.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区干渠高标准化工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工程、水库除险加固、水塘清淤扩容等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统筹项目区村、组以上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7.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8.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区村镇建设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的审查和实施监管等工作。
  
  9.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区村容村貌,垃圾、污水处理等工作。
  
  10.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区社会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区社区医疗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12.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13.林业部门负责项目区林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环境绿化等工作。
  
  14.电力、电信、文化、广电、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项目区涉及本部门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15.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
  
  五、政策保障
  
  (一)建立政府奖励与补贴机制
  
  1.市、县(区)政府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补贴基金,对农民自行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资金补贴,鼓励农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2.市、县(区)政府从增减挂钩建新区收取的土地收益划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土地综合整治收购基金,统一收购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使用。收购建设用地指标价格暂定为每亩2万元。
  
  3.市、县(区)政府从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中,按照用地指标5000元/亩标准,设立土地综合整治奖励基金,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乡镇,按整治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或增加的耕地数量每亩补贴2000元工作经费,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二)建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保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整合使用和管理办法》,将各类涉农资金整合起来,按照“用途不变、渠道不乱、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封闭运行,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设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账户,专帐核算,集中使用,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应和规模效益。
  
  制定《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进城创业农民用宅基地换购城镇保障性住房
  
  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民交回农村自用宅基地的,可申请购买城镇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对超占宅基地标准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对农户交回住房和宅基地的,按评估标准作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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