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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对参与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借款。银行部门可以在政府信用的支持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原则,由政府授权的融资公司统一融入后,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拆旧村、建新村项目的启动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旧村拆迁和新村建设,贷款由村庄整治节余指标形成的土地收益归还。具备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具有改革意义的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农村的各项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政府是主导者和责任人。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整合部门力量,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做到工作步调一致、思想认识统一。 (二)科学编制整治规划 各县、区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为基础,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县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规划时,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或以整个乡镇或相邻的若干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要做到多规划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多目标设计,使一个项目包含多个子项目,田、水、路、林、村、房综合考虑,统筹把握生产、生活、建设和生态用地,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按规划、有步骤开展。 (三)实行增减挂钩政策 对土地综合整治中实施挂钩的项目,在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规模中扣除项目区内新村建设、非农项目发展用地后,节余指标在项目验收后,由乡、村提出,经县、市两级审查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节余指标实行有偿转让,所得收益严格用于项目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 (四)鼓励支持群众参与 在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时,对适合农民承担的防护林、土地平整等工程可由当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本集体村民进行施工,不再进入项目建设招标范围,提高当地群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扩大农民受益渠道。项目工程质量采取由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监管。 (五)建立考评奖惩机制 市政府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目标管理,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各涉农部门和县、区政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工程质量、进度、效果、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的指标,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项目配置、用地政策、评优评先相挂钩。对不能按期竣工、建设质量和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调减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规模,核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停止建设用地报批;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领导重视、工作开展好的县、区,在资金分配、用地政策和项目配置上给予倾斜。 (六)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情况,尊重农村建设和土地整治的客观规律,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以实现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为目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坚决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建设模式。要广泛征求村民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并依法签订协议,把尊重农民的意愿放在首位,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和处置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强行实施,不得强行试点,严禁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行推进,搞大拆大建,损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