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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县、区要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村民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贯穿于农村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农民安置区、新村建设区人均建设用地不得大于120平方米。对项目区农民房屋拆旧建新的,给予合理补偿,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按拆旧区房屋拆迁补偿,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规范项目实施 一是统一提供宅基地。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旧村改造、新村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拆除旧房的农民,统一分配宅基地,按照审批的规划实施项目。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建设新村中道路、电网、上下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统一建设。三是统一配建公共设施。按照规划,分别部门统一配建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四是统一新建房屋建筑设计。对新建的农民住房,按照整洁、大方、实用、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建筑设计图纸,统一外观式样。新建住房必须两层以上,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多层或小高层住房。五是统一整理宅基地。旧村拆迁后,旧村宅基地要统一整理成耕地,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或占补平衡指标,缓解建设发展用地紧张的矛盾。六是统一推进规模种植。整个项目整理后的大片耕地,要统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效益;结合招商引资,引进实力强、规模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耕地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八)部门联动推进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一经政府批准,各相关涉农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以分解后的各类子项目为载体,按各类子项目的原审批渠道、原资金用途进行申报审批,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统一推进。 (九)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信心,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协作的积极性。为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氛围。 (十)建立监督检查验收制度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各涉农部门实施的配套子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单项目验收,县、区政府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和自查,合格后申请市政府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督查组,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导督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程建设质量差,资金使用问题大,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