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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委十届九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夯基础、强县域、惠民生、促统筹的基本思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农村工业化,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确保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新提高,县域经济发展有新跨越,农民收入有新增长,城乡统筹有新突破,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作出新贡献。2010年全省粮食产量达到350亿斤以上,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6%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44个县(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2%以上,力争增长 2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30%以上,力争增长40%;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以上,力争增长50%;力争新增两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行列。 2.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投入力度。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三农”投入。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确保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确保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都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继续向重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倾斜。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土地平均纯收益的15%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并将省集中的20%部分全额缴入省国库。省集中和各地区计提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对各地区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各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 3.完善农业补贴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继续落实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确保补贴规模不低于上年水平。落实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存量不动、增量倾斜原则,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付到农民存折账户中。进一步加大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玉米、大豆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支持地方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鼓励产销衔接,全面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计划,完善生猪调控预案,保持农产品市场稳定和价格合理水平。 4.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引导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存贷比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年内新增贷款500亿元以上。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涉农政策性金融业务,逐步将信贷投向转到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农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大型农业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鼓励和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设立办理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和网点。有序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力争新批设村镇银行20家、贷款公司3家,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达200家。推进县域经济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公司+农产+基地”、小企业联保贷款等业务。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继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农村的服务水平。研究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支持农业生产市场化保障体系建设,省财政安排1.8亿元,对大田作物及试点地区日光温室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启动森林保险试点,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保费补贴。以农房保险、农村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等为重点,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规模大、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及上市进行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