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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制度完善和内控措施不到位。银行作为高风险的企业,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流程管理,但现实中银行的流程管理还没有改革到位,还不能对业务操作实现全方位、持续、动态、有效的监督与控制,不能有效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加之审计监督力量不足,案防工作链还未完全建立。目前全市银行业机构内审合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例还不到0.7%,远远低于银监会2%的要求。此外技术防范的有效性有待改进,无法做成有效防止外部侵害的“金刚罩”。可见将案防控纳入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路程还很漫长,案防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三、2010 年案件防控工作意见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为切实提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能力,真正建立起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案件风险。2010年我局案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上海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努力以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案件防控性工作的深化,着力提升案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重基础、健制度、抓预防、强执行,在确保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不超过2009年水平的基础上,实现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双降”。 (一)强化案防工作组织领导 银行业机构是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上海辖内的法人银行董事会应承担案件防控工作决策的最终责任,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案件防控工作的总体政策。上海辖内的分行也应将监管要求报告至总行和董事会,建议总行和董事会推进。要认真落实银监会去年印发的《 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通知》 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发展与风险,业绩与安全,速度与效率的关系,重视业绩指标考核的导向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总行一级要成立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案件防控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案件防控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支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总行董事长(行长)是全行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支行行长是所辖区域范围内案件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机构发生的案件承担领导责任。各级行主要负责人要对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各级行长作为所辖范围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制定年度案件防控计划,做到亲自部署安排、亲自组织检查、亲自督办落实,真正提升管辖范围内案件防控的能力。 各银行业机构总、分行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案件防控工作部门,各基层要有明确对应的案防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案防相关工作。要加大对案防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在人力、技术、考核等方面向案防体系倾斜,在2010年底前配足与本行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合规、内审人员。 (二)不断夯实案防工作基础 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和“开办一项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一项流程”的原则,对现有规章制度流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完整性及可操作性进行梳理和再评价,查找案防关键环节,明确案防措施。 一是制定和完善案件防控各项制度。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责任机制、教育机制、防控机制、预警机制、风险排查、快速处理、案件报告、分析通报、奖励惩处等机制。每年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一次梳理,对覆盖各类业务、各个风险环节的规章制度按年进行回顾检查,真正建立起业务操作前中后台分离、各岗位间职责边界明确、衔接流畅、有效制约的业务流程。要根据业务发展变化、新业务新产品推出和管理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做好制度、流程的后评价工作,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健全案件风险排查、整纠查改制度、案件应急处置制度、案件报送制度、案件责任追究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二是建立案件防控承诺制度,明确案件防控岗位责任。各级银行业机构都要全面落实案件防控责任制,层层签订案防责任书。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明确各级机构、一线从业人员、业务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案件防控责任,实现前台业务条线、中台风险管理部门、后台监督检查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盯一级的案防工作机制。案防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具体的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将责任目标和内容完成情况与单位及个人的年度绩效相挂钩,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发生重大案件的,要扣减相应责任人及高管人员的薪酬,并在年度考评中一票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