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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是严格落实查处责任制。案发机构应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处,制定案件查处时间表并报送我局备案。大型银行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中型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法人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各银行业机构要依据本意见,结合近年来案发情况和实际风险,梳理具体有效的案件风险排查、整纠制度、案件应急处置、案件报送、案件防控治理操作方案、案件责任追究和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1)一、二类案件标准具体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银监办发[2009]17号) (2)自查发现的案件标准具体见《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