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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二)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县级教师进修学校的校舍、设施设备、师资队伍按省定标准配备,并切实履行教师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责,教师培训、教研功能不断强化。 (三十三)重视高中阶段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省定编制标准配备中职学校、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特殊教育教职工配置满足事业发展需要。 (三十四)建立教职工表彰制度。定期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建立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制度,完善师德监督考核机制,全体教职工师德水准高,为人师表,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八、办学条件整体优化 (三十五)教育用地政策落实。学校用地划拨体现教育公益性原则,优先纳入县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规划。各类学校布局结构趋向合理。 (三十六)校园校舍基本实现标准化。以学校为单位,80%以上的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生均校舍面积和生均校园面积分别达到规定标准。70%以上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生活服务用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 (三十七)学校内部装备基本实现标准化。以学校为单位,普通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教学仪器(含图书)配备达到省颁标准,其中80%以上的学校教学仪器配备达省颁一类标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教育资源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三十八)学校运动场地基本实现标准化。以学校为单位,85%以上的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运动场、跑道、球场等设施和幼儿园活动场地分别达到省颁标准。 (三十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推进。普通中小学、中职学校选址符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中小学校舍符合建设标准和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D级危房及时消除。学生宿舍、食堂等符合卫生规范。 九、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完善 (四十)教育经费保持法定增长。按照国家《预算法》规定,确保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年初预算安排和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均达到法定增长。 (四十一)教师待遇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制度,教师特殊岗位津贴落实。 (四十二)教育经费合理配置。保障义务教育与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协调发展所需的教育经费。 (四十三)学校正常运转经费保障。县级财政按规定承担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高于省定标准,新增教育经费应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落实。 (四十四)教育经费规范使用。县级财政及时足额拨付经县级人大批准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含教育费附加)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经费,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规范使用。 (四十五)鼓励社会捐赠教育。建立表彰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