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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0年珠海市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市水运处、斗门区交通局、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际海运辅助企业: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10年度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
  
  二、核查范围
  
  在珠海市辖区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2009 年度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代理业务范围,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2 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 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2009 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营船舶同时具有港澳航线和国内航线(内贸运输)的船舶按其相应航区作为内贸航线船舶统计处理,与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统一填写《__年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只有港澳航线及港澳内贸兼营的船舶单独统计核查,将统计核查结果填写《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上报。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并要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于2010 年7 月1 日前上报。要认真核查客船、液货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限,2009年1月1日后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结合本次核查,做好由部颁发今年到期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统一报部换发工作。
  
  (六)填写《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 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见附件2)填写,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核对检查。
  
  四、核查工作分工
  
  (一)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手续;
  
  (二)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区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手续;
  
  (三)其他在珠海市辖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行政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四)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市水运处负责组织核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五)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的下属企业材料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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