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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Word文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业(含兼营港澳航线)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附件3) 3、《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要求兼营港澳航线的船舶填报 4、《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运输统计表》(附件7) 5、《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6、《船舶营业运输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业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附件3) 3、《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港澳航线船舶汇总表》(附件4) 4、《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运输统计表》(附件7) 5、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6、《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7、《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 1、《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 2、《珠海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8); 3、《珠海市水运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9);br / br /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br / br / 5、资本比例证明文件或资料(副本)原件;br / br / 6、批准文件(复印件);br / br / 7、《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船舶管理业(含国内、国际)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附件5)。 上述填报表格资料(《年度核查报告书》要严格按照附件2:填写说明填写),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外,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电子版(Word文件)。 六、核查程序 (一)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市水运处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核查之日起至2011 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国内航线(内贸运输)新签发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至2011 年4 月30 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有效期),并签注发证日期后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将核查材料报市水运处,经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二)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 天(同时也不得超过2010 年4 月30 日)。 (三)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此次核查应以在《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完成为主,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完善系统中服务业基本数据及经营情况,填写船舶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船舶数据,并将核查结果统一录入《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完善《港航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七、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发放《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代理证》使用。 (五)加强对个体运输船舶核查工作。鉴于个体运输船舶核查率相对较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内河个体营运船舶的年度核查工作,强化综合治理,要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和营运船舶认真清理,将清理的有关情况及名单在本单位公众网站进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