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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彻底清查本辖区内服务业资本组成情况,将有外资成分企业营业执照、资本比例、批准文件及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 (七)将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外,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八)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况,请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将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市水运处。水运处将汇总后的《2010年核查情况汇总表》、经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年度核查报告书》以及年度核查的书面总结(对核查的结果要作分析说明,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的评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和警示、警告等)于2010 年5 月15 日前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水运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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