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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根据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按照“落实责任、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从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加大科学技术应用力度,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人、车、路、场站、运输企业、路检路查、环境条件“七个要素”,进一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安全监管、安全教育、科技支撑“四大体系”,力争到2012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达到西部领先、全国一流,基本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全面提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能力,努力实现“安全区”、“放心区”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力争到2012年,万车死亡率比2008年下降50%,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明显下降,有效遏制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
  
  ――深化“平安畅通区县”创建活动,到2012年,全市90%以上区县(自治县)达到“平安畅通区县”二等标准(省级),其他区县(自治县)达到三等标准(地市级),达到一等标准(部级)的区县(自治县)比2008年增加50%以上。
  
  ――大力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向县乡公路延伸,到2012年,全市新安装危岩、陡坡等危险路段防撞护栏3000公里,形成8000公里的“生命保障线”;整治危桥150座;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100%;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治率达到100%。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一岗双责”安全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月、季、半年、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和督促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年度考核。
  
  (2)市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公安局要牵头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要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和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联系会议制度,分别由市公路局和市运管局牵头负责;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检查督促联席会议落实情况,评估月度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措施,切实形成政府领导有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部门依法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1)安监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高速公路除外)路面执法、车辆登记、注册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3)交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公路业主落实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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