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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加强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按规定备案,设立投诉电话,严格查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防止通过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诈骗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机构人员,做好初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制度,明确机构,确定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辖区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请各地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见附件2)报我委(商贸服务业处)。 附件:1. 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2. 商业特许经营工作人员联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一、备案对象 特许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区域内,在广东省范围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三、受理、备案机关 受理机关为特许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机关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在国家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须提交受理通知书;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六)特许人联系信息单,包括: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的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并包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九)承诺书。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盖章和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除提交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交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 “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