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会公告[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接上页]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本准则中对有关关联方的确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交易、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 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委托期限、报酬确定方式、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姓名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上述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媒体、日期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五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限售流通股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流通股股份、限售流通股股份,应分别披露其数额;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予以说明。
  
  如果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以上列出的前10名股东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或外资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媒体及日期。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售流通股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及原因。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八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