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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五)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六)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本准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本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第五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五十三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市证券交易所 2.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项目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3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3.1 主要会计数据 项目 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利润总额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