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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政农函[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

郊区各区县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决定从2010年起实施“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开展“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在全市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主要目标: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100%,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的同类农产品农户高出20%以上。
  
  二、建设内容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制定标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一)基本条件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运行时间一年以上,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办社,得到入社成员的认同和支持。组织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经营管理水平、成员规模、技术层次和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服务功能得到体现。
  
  (二)建设标准
  
  通过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使示范社在以下10个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产业基础牢。合作社涉及的产业已成为当地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品,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经营能力强。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合作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县域内、市内、全国或具备出口能力)。
  
  3.质量安全优。合作社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制度,已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4.品牌效益高。加强品牌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合作社有自主注册商标,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
  
  5.服务设施全。合作社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服务。一体化经营程度高,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6.带动农户多。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入社农户成员不少于150个。同时,带动社外农户较多。
  
  7.产权关系清。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
  
  8.积累机制好。合作社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规范程度高。合作社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建设,所有成员必须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严格依章办事,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并建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等三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民主管理好,重大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或“一人一票”和附加表决权结合制度(附加表决权不超过总票数的20%)。
  
  10.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度较高,合同履约率高;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加入合作社农户高20%以上,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扶持措施
  
  (一)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内容及实施效果,纳入新农村建设奖励范围,对市级示范社给予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国家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二)示范社可以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对示范社带动基地所在区域的水电路、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县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组织示范社捆绑项目进行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并适当提高投入比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在示范社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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