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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次日报来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联核对无误后,按日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预算支出,并登记预算支出明细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人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退款凭证回单联,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年终,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将预算支出与市财政局国库科、代理银行、预算单位核对一致后转账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或预算外支出 (五)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对市财政局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建立登记簿备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在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在资产类分别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编号为103,行政单位编号为107)、“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事业单位编号125,行政单位编号115,建设单位编号235)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年终国库集中支付未用额度,借方登记单位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贷方登记下年度实际支出的冲减数。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分支机构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2)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根据代理银行的通知作相反会计分录。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3)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登账,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事业单位: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四)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时,根据代理银行已办理的银行支票或电汇凭证回单作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时,预算单位填写负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4)交代理银行,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用现金支付差旅费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 贷:现金 (六)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年终对账一致后,对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和恢复不作账务处理。直接支付额度结转时,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XX年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额度结转表》(附件5),作为凭证进行年终结转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行政单位: 借: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拨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或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下一年度,预算单位使用该结转额度时,按常规申请直接支付,并依相关凭证作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七)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各项往来款项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