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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惠财库[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直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接上页]

  (八)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后,一级预算单位和上级单位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拨出经费”与下级的“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对账
  
  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一)市财政局国库科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核对账务。
  
  1、与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核对当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供,对账内容包括“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数、结余数。
  
  2、 与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核对预算支出数,对账单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提供,对账内容包括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
  
  (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市财政局国库科、经管业务科、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市财政局国库科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支出数,对账单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财政支出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
  
  2、与市财政局经管业务科核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用款额度。国库支付局提供预算单位的支付情况给各经管业务科,经管业务科据此在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年度终了前对分管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用款额度进行核对,并将核实结果通知国库科。
  
  3、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对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数。
  
  4、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单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提供。
  
  5、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一级预算单位将其上月零余额账户分 “类”、“款”、“项”实际支出数,编制《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明细表》(附件6)报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附送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和汇总的电子文档),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就“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数,对账单由代理银行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双方签章后的对账单由预算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当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年终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进行对账。
  
  (五)下年度1月5日前,预算单位将对账结果送代理银行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各一份,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准确执行做好准备。如有不符,由国库支付局负责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五、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支付管理方式改变和资金流转变化引起的会计核算业务;对支付管理方式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业务,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和离退休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其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资金支出日(月)报表(略)
  
  2、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略)
  
  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略)
  
  4、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略)
  
  5、XX年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额度结转表(略)
  
  6、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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