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核定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为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收入等)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人员、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人员经费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中规定的财政全额核拨保障政策,并将其列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部分进行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专项经费等专项补助,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其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对医疗收入的影响、物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等特殊因素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销售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定。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计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核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核定。
  
  (十一)核定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为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
  
  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没有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含现有编外人员)的人数核定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照编制数核定经费。核定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财政保障机制分别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执行。
  
  业务经费按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及公用支出等综合核定,其中:公用支出可以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保障水平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核定。药品支出按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但要考虑药品合理损耗。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进行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执行。其他支出,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项目的上年度水平和一次性变动因素进行核定。
  
  (十二)对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予以足额安排,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各地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十三)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季度预拨、年度统算”的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季度初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结算,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得到落实。
  
  (十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的依据。省级财政在原有补助水平不变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