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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五)妥善化解历史债务。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历史债务应逐笔进行认真清理核查,切实摸清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债务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推进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的原则,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同岗同酬。
  
  (十七)落实编制重新核定工作。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在已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重新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编制管理,同时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
  
  (十八)加快设岗进度。县级人事、卫生部门加快设岗进度,在2009年底前完成省定的30%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设岗工作基础上,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设岗工作。
  
  (十九)严格人员准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入编聘用;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药学资格等执业资格)、取得初级(含士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级卫生、人事部门专项考核和公示后,在核定的编制内予以择优入编聘用。
  
  (二十)实行单位绩效考核。在县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的结果核定各具体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机制。
  
  (二十一)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五、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为夯实农村卫生服务网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研究制定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方案。今年重点加强200所示范性卫生所建设,并为行政村卫生所配置基本急救设备。
  
  (二十三)明确村卫生所工作任务。行政村卫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二十四)逐步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开展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的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二十五)增加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水平,在现有人均100元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使承担并经考核圆满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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