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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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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加强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农社〔2009〕129号)等规定,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具体方案,组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签订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村卫生所和具体的乡村医生。每年2次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和群众满意度等。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二十七)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做好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事、物价、药监、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促进合理用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各项财政保障政策;编办部门和人事部门分别负责人员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工作;物价部门要牵头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药监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导;监察部门要对本若干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省及各级医改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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