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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2010)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1、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2、关于电子产品的界定问题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第71大类内容执行。
  
  3、关于企业发生的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支税收处理问题
  
  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和支付日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
  
  4、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合法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5、固定资产折旧的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最低年限,企业在会计上进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如果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企业在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上应按照企业会计确认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进行税务处理,会计和税收上不存在差异。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上述处理企业应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和计量。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问题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必需满足以下原因之一:(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相关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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