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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7号),不断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到2020年,基本具备综合抗御和应对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监测预报基础建设,努力提高震情跟踪预报能力
  
  1、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及周边地区的地震活动情况,进一步细化震情跟踪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各区(市)地震局
  
  2、不断完善测震台网和地震微观前兆台网。优化台网布局,提高台网密度,提高地震实时监控和地震前兆信息的捕捉能力。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3、加强立体监测体系建设。适时开展深井观测点建设;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近海海域地震监测台建设;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完善卫星定位观测系统,形成立体监测体系。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市)政府
  
  4、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按照每个区(市)建设1个地面强震动观测台的要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强震动观测台网。加强对强震动观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研究,提高地震灾情速报和评估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依法加强核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特大型桥梁、大型水库大坝等特定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和次生灾害预报预警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
  
  5、完善地震流动监测手段。加强对现有流动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完善地震现场工作必需的工作与生活设施。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地震局
  
  6、加强短期与临震跟踪能力建设。根据震情变化,适时调整细化震情短临跟踪方案,做好震情跟踪监视工作。健全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加强对各种异常特征的研究,总结并建立适合我市的地震预测指标体系,努力提高震情预测水平。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各区(市)地震局
  
  7、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根据地震监测台网现状及规划,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地震管理工作部门的意见,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将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基建审批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8、进一步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各区(市)要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群测群防队伍与设施的建设力度,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群测群防队伍的管理和业务培训,真正发挥群测群防在震情、灾情、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参与单位:市地震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工程性防御力度,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
  
  9、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真正将地震安全评价工作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10、加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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