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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参与单位:市地震局、各区(市)政府
  
  11、做好地震小区划工作。积极推进市区和各城区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市地震局做好指导工作,各区(市)负责投资和组织。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各区(市)政府
  
  12、做好地震活断层探测成果的应用工作。发改、建设、规划、地震部门要严格落实断层沿线和国家规定的避让范围内,不得建设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的规定,规划建设时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13、做好震害预测工作。结合地震小区划工作,对城市和已建成的生命线工程以及大中型企业、存在次生灾害源的企业,进行震害预测,进一步充实完善震害预测数据库及其评估系统。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青岛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14、做好防震技术的研发应用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减震、隔震、抗震等新技术研发推广,鼓励采用节能、环保、抗震等新型建筑材料,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参与单位:市科技局、市地震局、各区(市)政府
  
  15、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结合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09〕31号),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性能,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强化质量监督,保障农民居住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参与单位:市地震局、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五市政府
  
  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地震应急与救援能力
  
  16、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2010年地震部门指导完成社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并以此推动应急疏散方案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完善;指导市、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全面修订完善现有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层级管理职责。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完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各区(市)政府
  
  17、做好地震应急演练工作。市、区(市)地震局统筹协调各应急职能部门,适时组织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自我救助能力。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各区(市)政府
  
  18、加强地震应急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前市地震部门组织指导区(市)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进一步完善震情灾情信息速报系统、基础信息资料备份系统和应急基础数据库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各区(市)政府
  
  19、建设地震现场应急指挥系统。2015年前,完成以地震应急移动视频传输设备为重点的地震现场指挥设施建设;配置卫星通讯、卫星定位、自备电源、信息实时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越野交通工具等,确保及时准确地反馈震情趋势、灾情现场和救灾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0、加强地震救援队伍建设。以市、区(市)应急救援支队、应急救援大队为依托,全面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建设。各行业依据各自的特点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注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全面做好震后第一时间的自救互救工作。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武警青岛支队、市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各区(市)政府
  
  21、进一步做好应急储备工作。将救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储备应急所需特种工程机械、运输工具、消防设备等,并建立应急储备数据库和紧急征用机制,实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不超过1小时的要求。救灾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卫生部门提出储备目录和数量,商务部门负责落实储备。民政、商务、粮食等部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多种储备方式,落实物资储备,实现灾民得到基本生活救助不超过24小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各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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