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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04〕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宜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市粮改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个别产粮大县国有粮食企业依旧点多面广、小而分散、机构重叠、效率低下,个别国有粮食企业挤占挪用银行粮食收购信贷资金,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缓慢等问题。为妥善解决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企业经营机制 (一)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力度。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实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粮食主产区要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以粮油仓储、加工设施、购销网络等优质资产为依托,在坚持“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债权,有利于粮食企业发展”的原则下,按照“横向收缩国有资产管理跨度,纵向收缩国有资本运行层级,点上收缩国有资产股权比重”的要求,鼓励各种资本参与国有粮食企业改组改造,通过改制重组组建1至3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激活企业经营机制,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非粮食主产区除保留1至2家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延伸库点作为政府粮食应急网点外,凡不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任务和军粮供应的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对粮油购销量大,经营盈利的企业,吸收职工入股,将其改造成为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对仍以粮油购销经营为主,但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要按照“国有参股,民营控股”的要求,将其改造成为民营控股粮食企业;对粮食购销业务萎缩,但占有优势商业口岸,拥有闲置土地、仓储设施的企业,要按照“以资产换项目,以存量换增量”的要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将其改造成为服务功能齐全的多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区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资产重组中,要做好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已用于银行抵押的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制的现代企业组织架构,实行法人目标管理制和会计主管委派制,并规范运作。要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灵活开放的用人机制和分配制度,引入激励机制,把员工、管理人员的工资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推行计件制、计量制,真正实现贡献大收入高的分配格局;通过深化改革,大力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现代粮食企业制度建设,形成企业不靠政府靠市场,职工不靠身份靠技能的创业氛围,努力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 (三)加强产权混合制企业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的原则,按照多元化投资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的资产、资金、人力资源占有形态、份额进行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从而健全和完善股份制企业“产权结构清晰,收益分配公平”的企业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