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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元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广府函[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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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一)大力扶持和培育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规划,按照“整合资源,厂库合一,连锁经营”的要求,积极扶持培育1-2个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分别达5000万元、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带动3000户以上农户持续增收的重点龙头企业。县区财政要对重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装备粮油质检化设备、技术改造升级、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国粮财〔2009〕217号)精神,优先满足我市培育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粮油龙头企业的贷款需求。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和企业取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投入资金要纳入企业国有股本金,其年分配收益除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外,应将净收益的70%留作企业发展资金,30%上缴地方财政。要按照《广元市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优质、专用粮油基地,发展粮油订单生产,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要大力推广“龙头企业+配送中心+连锁店+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种粮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创办或领办粮食专业合作组织,提高粮食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
  
  (二)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龙头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鼓励主产区粮食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三)做好粮油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好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严格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在坚持“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下实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要增强企业自身资信,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政策性信贷资金投入,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支持力度。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部分及时到位。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切实落实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并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个加快”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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