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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对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五)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告知运输企业自行处置。运输企业拒绝搬运或申请就地保存的,查处部门可依法强制实施卸载、保存,并出具卸载、保存凭证;需收费的,应参照《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宜保存或保存期已超过三天的货物,运输企业或货物所有人拒绝处理的,由查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就地拍卖。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税务等部门应根据交通或公安部门的通报,加强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检查。相关企业确有涉税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反馈给同级交通部门。
  
  (七)交通、公安、经贸、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格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四、密切协作,完善路面执法机制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以超限检测站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路面执法机制,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和监控力度。
  
  (一)货运车辆要严格按规定上路过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上路过桥;超过限载标志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严格开展路面执法。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路面执法行为。
  
  1.统一超限认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
  
  2.规范执法行为。当事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被依法处罚、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上路后,经依法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的,可认定为再次违法,依法可再卸载、再处罚。行政处罚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和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数据库全省联网,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检测站标准化建设。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出台前,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治超检测站(点)按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建设和管理:
  
  1. I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国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2.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省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3.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四)完善路面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建设。要创新路面监控方式,交通、公安部门可联合在公路上设置车载质量自动称重抓拍装置,并由质监部门依法检定。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称重及抓拍信息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引导其进入检测站经固定检测仪检测,依法处理。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告知并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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