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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流动检测。对路网密度较大、绕行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Ⅰ、Ⅱ类检测站应入驻由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流动稽查队伍,开展流动检测,每周不少于一次。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检测站点进行卸载和处罚。查处地点距各类检测站点3公里以外的,可就近选择方便卸载的场所进行卸载处理。卸载后,需进一步处理的,再引导回治超检测站处理。未设置固定检测站的地区,交通和公安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开展流动检测与处理。 (六)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对实施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依托固定检测站外,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交警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联合流动稽查。 (七)设置限高限宽保护。对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八)落实严格的卸载措施。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停止行驶、卸除超限超载货物。对可卸载的货物,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强制卸载的,可依据《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对卸载后的车辆,经过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超限运输新鲜的瓜果、蔬菜等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予卸载,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绿色通道”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五、细化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治超应急处置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应派驻警力,加强巡逻,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相关人员阻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治超办应立即启动治超应急处置预案: 1.发生局部路段大量运输车辆非故障、事故或施工原因集中停泊达半小时,或非故障、事故或施工原因车辆停泊范围达500米,或恶意堵塞造成收费公路出入口拥堵等严重影响公路畅通的; 2.货运车辆强行冲卡,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3.治超站或执法部门办公场所附近,出现大量人员聚集,围攻执法人员,暴力阻挠执法,造成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成立治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保障人力储备。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发现部门应立即口头报告当地治超办及有关部门,并在3小时内以传真或其他形式书面汇报具体情况。治超办在收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下达联动应急指令,各路面执法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 六、明确分工,增强治超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治超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3.对治超检测站点建设进行统一规划,负责检测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4.在公路上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辨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方便公路使用者识别。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6.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7.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实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加强对其从业资格的年审管理。 (二)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反规定为车辆办理登记业务。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治超公务等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