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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配合交通部门引导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生产、改装行为。 2.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出厂。 3.会同安监部门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四)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配合交通、公安、经贸、质监等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 2.根据有关部门抄告,对已被取消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 1.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制定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以及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2.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3.对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定期公布有资质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3.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准生产行为。 4.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发货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2.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治超相关罚款、收费政策的执行,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 2.贯彻执行国家治超经费政策,将治超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 (九)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特别是外挂车辆的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费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有关部门抄告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告知相对人前往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十一)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加强对河砂开采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管;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货物配载信息。 2.根据有关部门抄告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告知相对人前往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十二)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三)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2.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四)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政策的宣传报道。 2.根据治超联席会议决定,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舆论监督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治理涉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案件的“假记者”、“假新闻”行为。 七、严肃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违法违规进行车辆配载、装载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行为的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二)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路政部门抄告处罚主体,由处罚主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接受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配载、装载货物行为监管不力,对机动车生产、改装、拼装或维修企业违法生产、改装、拼装、维修机动车辆等行为查处不力,违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路面执法中对违法违规车辆未经卸载就放行,对相关部门的协查通报不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治超执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不断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对违反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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