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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10-0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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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务信息
  
  1. 厅机关各处室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4条,省委、省政府信息采用不少于1条。采用1条加1分,专报1篇加2分,专期1篇加5分,省领导批示1篇加5分。省委省政府信息同时采用,可累计加分,但在同一信息刊物上多个省领导批示,只计一次分。
  
  2.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每月向省厅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采用1条加2分,少报1条倒扣2分。本市主要领导关心指导建设工作、本单位重大创新举措、涉及本行业的重大事项、上级检查指导本单位各项工作等重要信息漏报一次倒扣5分。向当地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考核办法根据各市实际情况,由本单位在年终时向省厅上报当年在党委政府的信息排名情况。排位在1-3名的,加30分;排位在4-6名的,加20分;排位在7-10名的,加10分。
  
  三、新闻宣传
  
  所有积极向上的正面宣传按以下办法加分,负面消息酌情扣分。
  
  (一)报纸
  
  1. 在《人民日报》等中央级报纸上发表1篇加4分,“千字文”加6分,第一版加6分,可累计加分;在《河南日报》、《中国建设报》上发表1篇加2分,“千字文”加4分,第一版加4分,可累计加分;河南省省级媒体发表1篇加1分,“千字文”加3分,第一版加3分,可累计加分。
  
  2. 专版类宣传刊登一个整版的加分标准为:《人民日报》加20分;其他中央级媒体加15分;《河南日报》、《中国建设报》加13分;河南省其他省级报纸加10分,以此类推。
  
  (二)电视台
  
  在中央电视台1套播出1条加4分,《新闻联播》播出1条加6分,专题播出1期加6分,可累计加分;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播出1条加3分,专题播出1期加5分,可累计加分;河南电视台1套播出1条加2分,《新闻联播》播出1条加4分,专题播出1期加4分,可累计加分;都市频道等河南电视台其他频道播出1条加1分,专题播出1条加1分。
  
  积极支持《中原建设》电视栏目建设,被选为先进典型编入省厅相关专题加1分。主动提供典型宣传材料,被选用制作成专题片并播出的加3分。
  
  (三)广播
  
  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1条加4分,《新闻纵横》节目播出1条加6分,专题播出1期加6分,可累计加分;河南人民广播电台播出1条加2分,《河南新闻》节目播出1条加4分,专题类节目播出1期加4分,可累计加分;其他河南省省级广播电台播出1条加1分,专题播出1条加1分。
  
  (四)网络
  
  在人民网、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省政府网、大河网上刊登1篇加4分;
  
  厅机关各处室要主动向厅网站报送稿件,特别是无法报送省委省政府信息的综合处室,要积极向厅网站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1条加1分,采用1条加1分。对于厅领导参加处室的重要活动、上级来我厅检查指导工作以及本处室在行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举措、取得的成效等重要稿件,各处室不得漏报,漏报一次倒扣5分。
  
  四、奖惩办法
  
  1. 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分别计分,按得分情况评出厅机关和建设系统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新闻宣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分别评奖,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 考评工作每年进行,处室得分在最后一名的或者各建设委局在18个省辖市同类委局中排在后两名的,取消当年在省厅的综合评先资格。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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