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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委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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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在创业园区成立大学生创业服务公司。明确专门创业指导人员,实行专业化服务,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商务、融资、法律、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30.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简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专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服务。
  
  31.设立大学生创业投诉中心,专门受理大学生自主创业中存在的问题。
  
  32.将大学生创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七、附则
  
  33.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34.本意见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负责解释。
  
  35.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附件二: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培训方面的优惠政策
  
  附件一:
  
  国家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大学生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三)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br /  br /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二)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三)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四)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 3%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
  
  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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