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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委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

[接上页]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符合条件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附件二:
  
  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和创业培训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大学生创办的各类企业,2009年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已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可按规定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定期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免费创业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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