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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近段时期,在长江沿线连续发生多起船舶超载运输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命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遏止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扭转水上安全形势严峻局面,结合上海世博会水上安保需要,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在长江沿线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违规航行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要求细化本单位的专项整治方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有序开展。请各单位于6月28日前将此次活动方案、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部海事局(传真:010-65293269,电话:010-65292297 邮箱: yangshanli@msa.gov.cn)。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周密布置,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和做法,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三、本次活动涉及其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的,相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参加整治活动的开展,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部海事局近期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督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对超载严重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五、部海事局将对活动中行动不力、把关不严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整治目的 全面落实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积极改善通航环境、规范通航秩序,增强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最大限度遏止运输船舶超载行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工作方针,强化现场执法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为实现水运事业安全、清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整治对象 在长江宜昌以下水域及其支流水域、上海黄浦江、京杭运河有超载行为的运输船舶,以及航行于长江或拟进入长江或拟进入上海世博安保管辖水域的运输船舶为重点整治对象。全国其他水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相关活动。 四、组织机构 部海事局成立以陈爱平常务副局长为组长,曹德胜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海事局通航处)。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使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分工到人,切实落实责任。 五、活动时间 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参加单位 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等11个单位参与本次联动执法活动。 七、整治形式 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部海事局的领导下,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采用源头管理、中间堵截、目的港查处的方式,全线联动,从严从重打击长江沿线运输船舶超载行为,对违规航运企业及船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船舶、船员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持对超载运输船舶打击的高压态势,营造安全运输的良好氛围。 八、主要措施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载船舶的源头管理,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船舶超载以及船员人证不符、船舶证书不齐等违法行为;拟进入上海世博安保管辖水域的运输船舶要符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要求;航行于长江或拟进入长江的砂石运输船舶实施航次签证。海事管理机构在源头管理中如发现超载船舶,应立即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各签证点不得给予未经纠正违法行为的超载船办理出港签证。如发现应该签证但未办理签证的船舶,签证地海事机构应将情况立即通知沿线海事管理机构。 (二)活动期间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检查线(点),相邻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设立联合检查线(点),对过往船舶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线(点)的位置应覆盖本次活动所涉及的主要长江干流水域及鄱阳湖、洞庭湖等水域。整治活动结束后,可不再设专门检查线(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