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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通航[2010]260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事局关于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直至符合载重线规定为止。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建立相应检查工作程序和强制卸载方案(航行长江或拟进入长江的严重超载船标准:船长小于40米,干舷不足200毫米;船长大于40米,干舷不足300毫米;不进入长江的船舶的严重超载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其他超载行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超载船舶实施处罚后应及时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签注,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防止船舶弃证逃避处罚重新办理新证行为。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到港船舶的检查。各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要求进港船舶必须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发现存在超载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进港签证。对违规接卸超载船舶的码头经营人要给予通报,违规接卸超过两次以上的,请将相关情况上报部海事局。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锚地、集散地水域锚(停)泊的超载船的集中整治;落实对超载船舶卸载场地和强制卸载方案。水上过驳点的管理视同出发港和目的港。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此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前交通运输部与水利部联合开展的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活动结合进行,以有效遏制违法采砂活动。
  
  (六)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设立打击超载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活动专线电话,鼓励和欢迎举报,对核实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可进行适当物质奖励。
  
  九、处理原则
  
  在开展整治活动中,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发现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理:
  
  (一)对于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应当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二)对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无条件当场勘划的,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要求其在相关港口限期勘划,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应当加强督查落实并及时反馈信息至原检查海事管理机构。
  
  (三)对于船舶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必须责令其配齐船员后方可放行。
  
  (四)对超载船舶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但对于船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船员,以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因强制卸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超载船舶承担。
  
  十、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工具。
  
  (二)各单位应抓好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载体,多种形式、多个层面进行,把安全宣传贯穿于统一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在对社会的宣传方面,要积极策划,以船舶检查工作过程和查处违法案例为重点宣传内容,通过组织中央媒体、行业媒体和各地方媒体深入现场报道,宣传船舶超载的危害和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对于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影像、文字资料,及时组织媒体跟进,做好深度报道。在系统内部,要把统一整治活动的意义、主要内容、检查方法等传达到基层单位,使之在执行中不出现偏差。各海事管理机构基层站、点,要把宣传工作落实到每艘船舶、每个装卸点、码头,让广大船员船民了解整治活动的政策、措施和意义,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只有依法经营,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经营理念,促进水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参加现场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按规定着装、亮证检查并使用礼貌用语。对一时不理解的行政相对人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防止发生激烈对抗行为。
  
  (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本次统一整治活动开始前,将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步骤以及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同时,在本次活动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部门配合参加现场执法活动。对于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的货主、码头、装卸站(点),可建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相关港口经营资质,并建议地方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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