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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坚持违法必纠、纠罚并举原则,从重从严,不得以罚代纠。对违法船舶和人员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处罚规定,按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六)在本次活动中,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以达到联动执法的效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超载船舶,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限期纠正的缺陷要进行跟踪直到有效落实。 各相关船检机构要严格依据现有船舶规范进行检验,严格执行有关船舶载重线的检验规定,严把船舶检验关;在整治期间,应主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有关船舶检验复核、鉴定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有关码头、装卸点严格按照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不得为不具备适航条件的船舶配载货物。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不接受处罚以及弃证逃逸的船舶要及时发出协查通知书,收到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对其严肃处理。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超载运输船舶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现的超载运输船舶一律输入数据库,两次以上超载被查的,应列入黑名单,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进行重点跟踪和严格检查。 (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地海事管理机构无法解决并需通报目的港或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执法的,应填写《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联动执法协查表》(附件2),并将协查表传真至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抄报部海事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处置违法行为,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原检查地海事管理机构。 (八)严肃处理海事管理机构内部的不作为行为。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或发现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要对连续发生超载船舶沉没事故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基层站点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九)及时上报相关活动信息。各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按照《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统计报表》(见附件3)格式将上一日开展情况报部海事局,重大情况可随时上报。 附件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爱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 副组长:曹德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 成员: 李光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航处处长 郑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法规处处长 鄂海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杨新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处处长 李恩洪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处长 马道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安全处副处长 邱铭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工部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5293262,传真:010-65293269 附件2: 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执法协查表 发往单位 协查船舶情况 船名 登记 机关 建造 日期 总吨/载重吨 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 /经营人 违章情况描述 处理 要求 联系方式 检查单位:(章) 日期: 附件3: 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上报时间:每日12时前 、上报日期: 年月 日 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检查船舶 艘 查 处 超 载 船 舶 情 况 总计 艘 航行区域情况 内河船舶 艘 沿海船舶 艘 运输货物情况 运砂船舶 艘 其它船舶 艘 主动卸载 艘 强制卸载 艘 罚款 万元 暂扣适任证书 本 吊销适任证书 本 没收船舶 艘 其他 艘 出动船艇 航次 次 航时 小时 出动人员 监督人员 人次 其他人员 人次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注: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可一并统计;需要文字说明可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