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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3.农膜污染控制。鼓励开发无污染、可降解、易收集、耐老化、厚度在0.012毫米以上的生物地膜,替代聚乙烯农膜;通过粮棉、菜棉轮作倒茬,降低单位面积地膜平均覆盖率;大力推广收获前作物适期揭膜技术;制定农田残膜留量标准和残膜留量超标收费标准,建立鼓励回收、加工、利用废旧地膜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水资源保护。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调度各项引水工程调水量和放流量,保证规划区域主要河流的生态用水;河口村水库、出山店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下游河道的生态用水,按有关规定预留下游河道的生态流量,并作为连续下泄流量予以控制;制定特殊干旱条件下重要水库、供水工程等的水量分配方案及应急调度预案,建立流域水生态风险预警机制,保证河道生态流量不被挤占,保持流域生态平衡的稳定性;提高灌溉系数,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有节制地开采地下水;加强对粮食生产核心区排污企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合理规划新建机井,避开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加大地下水超采区的限采、禁采、压采力度,落实各项灌溉节水、雨洪补源等措施,防止水位持续下降和超采区范围扩大;加强地下水开采监测,掌握超采区地下水动态信息;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促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用水的科学配置,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河南黄河河务局。 (四)环境敏感区域保护。1.自然保护区。河口村水库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相关规定;小浪底北岸灌区南边界、南岸灌区北边界均应控制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边界外;水利工程建设不得侵占湿地范围或改变湿地用地功能;采取科学的施工方式和必要的管理措施,将工程建设对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合理调配水资源使用量并适当为湿地保护区补充生态用水。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洛阳市、焦作市、济源市和孟州市、孟津县、偃师市、洛阳市洛龙区、沁阳市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2.饮用水源。(1)丹江口库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实施无公害生产,严格控制库滨区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大对入库河流断面、库区控制点位水质的监测监控力度,定期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建立预警机制,随时调整区域生产结构及管理措施,确保库区水质及生态安全;对近期难以退耕还林的坡地,采取生物及工程措施,逐年减少水土流失面积和降低流失率;优先安排淅川县规模化养殖小区发展小型沼气工程,使畜禽粪便无公害有效处理率达到100%;优先安排淅川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项目的建设;对丹江口水库汇水区上游的南阳市及相关地区,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及管理力度。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南阳市、淅川县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农业厅、林业厅。(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前坪水库的建设应在不改变许昌市原有城市供水规模的基础上,充分论证对颍汝干渠输水量的影响;位于调水干渠沿线两侧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部分耕地,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标准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其他类别水源保护区农田应尽量减少施肥;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配套工程如沼气工程、畜禽养殖项目等均不得布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并颁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等水环境敏感地区的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环保厅、农业厅、畜牧局、南水北调办公室。 (五)农村生态环境保护。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