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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6-25
【实施时间】 2010-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环评环境保护措施任务分解方案

[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局、省政府法制办。2.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机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分管环保工作,逐步配备环保专职人员;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制度,在重点村设立环保专干,形成县、乡、村三级环境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3.加大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村环境监测机制;将土壤环境、水环境质量、重点农村空气污染源监测等纳入环境保护常规监测体系;对局部重污染土壤实施治理和修复;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农业厅。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建立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开展地下水污染跟踪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工作,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卫生厅。5.强化农村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减少农用化学品使用,扶持有机肥、生物农药、秸秆综合利用生产示范项目;建设不同类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农业厅、畜牧局。6.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建设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逐步形成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加强粪便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7.加大农村地区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使农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对重点乡镇,定期开办农民环境保护培训班,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文化厅、广电局。8.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技术开发。着力开展农田面源污染解析与控制关键技术、养殖污染成因与监控监管体系建设等研究;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省辖市和县(市、区)政府。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六)清洁农业与循环农业。
  
  采用清洁施肥方式,施用清洁肥料,推广使用生物农药、低毒农药;改进农膜的生产与使用方式,尽可能回收农业生产中的残膜;加强对污水灌溉的管理力度,农业灌溉用水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畜禽养殖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妥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养殖业废物,创建环境友好型养殖小区,从源头预防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实现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避免因肆意焚烧及滥堆、滥放导致环境污染。发展以养殖业为基础,集畜禽养殖、产品精深加工和清洁生产为一体的循环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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