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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加快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建设残疾人服务体系,拓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在全国率先走出一条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残疾人公平共享文明成果的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道路,共建和谐广东。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初步建成,残疾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全省残疾人生活总体基本达到小康水平,珠江三角洲地区残疾人生活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与珠江三角洲地区差距明显缩小,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总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到2020年,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省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持平,在全国率先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解决;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适当补贴。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各地可参照低保标准,自行确定全额给予生活补助金,或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按家庭困难程度适当减免基本的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和防护用品配送所需费用。 (五)着力解决残疾人住有所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要优先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含泥砖房、茅草房)。城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特别是低保家庭,原则上要用廉租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规定由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也可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给予护理补助。各地残联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扶持。 三、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七)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各类专业机构为骨干的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体系。高水平建设省残联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和研究机构。全面推行贫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优惠政策,重点建设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训练机构。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加大康复经费投入,从2010年起,根据辖区人口和当地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实际需要,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分担,其他地区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60%、30%、10%比例分担。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地政府要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到2012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有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问题。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抓紧兴办残疾人技工学校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学院。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为其就读高中、职高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提供优惠。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手语、盲文研究机构,开展手语、盲文研究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