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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中西医并重,发挥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服务。
  
  (二)工作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1-2家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中医医院和一批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队伍,造就一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培养一批基层优秀中医;建立起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和学术水平;构建完善的中药制剂生产研发和用药安全保障体系;打造泰山中医药文化品牌,继续保持我市中医药工作全省领先水平,力争跨入全国前列。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要在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抓好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中医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抓好中央投资市中医医院项目的组织实施,将市中医医院建成基础设施完备、人员队伍精良、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较强中医临床研究与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要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发展思路,建成中医特色明显、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中医医院。落实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抓好中央投资县级中医医院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5年内完成县级中医医院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按照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配备。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在中西医临床科室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提供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探索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优势,推广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鼓励、支持中医医院和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二)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大力实施“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占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比重不低于10%,并达到中专以上学历,至少配备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到2013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城乡卫生所(室)均要配齐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创建工作。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简化备案程序,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受群众欢迎的中医医师在一定期限内到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社区、农村开展医疗服务活动,逐步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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