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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统计局,市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局各处(室、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复议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行政复议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深圳市统计行政复议指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和规范统计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统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统计行政机关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市统计行政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统计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指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统计行政机关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区统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由市统计行政机关通知其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 第三条 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简称统计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统计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向争议双方、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统计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 (六)处理在统计行政复议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事项; (七)办理因不服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统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统计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统计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有《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向市统计行政机关申请统计行政复议。 由上级机关或者本级有关监督部门依法指定管辖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市统计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每增加1个,申请书增加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统计行政复议的,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提交有关证据; (六)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统计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方式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应按照本指引第六条(二)至(八)项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市统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口头申请笔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