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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
  
  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5、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委托监测检验收费。
  
  取消《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中第六条“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的规定。
  
  6、设备中标服务费。
  
  《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苏财综[2000]188号、苏价费[2000]342号)、《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2001]58号、苏价费函[2001]65号)规定的投标管理费由按设备中标不超过中标价的0.8%向中标单位收取,调整为按0.4%收取。
  
  7、抗震设计审查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9]5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按《关于发布江苏省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1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9、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由每人每期200元降为每人每期100元。
  
  10、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
  
  按《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226号、苏财综[2000]124号)收费标准的50%执行。
  
  11、省级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收费。
  
  考务费:省级外语考试由40元调整为30元,计算机考试由60元调整为50元;报名费仍为2元/门。
  
  12、中小学英语口语等级测试费。
  
  由8元/生降低到5元/生。
  
  13、自学考试增考费。
  
  由每生每课次200元调整为每生每课次100元。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
  
  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 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 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
  
  1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
  
  取消《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中上浮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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