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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内资企业用人民币购美元按照协议支付给外方的佣金, 无法取得发票,只有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购汇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前银行业的专业票据暂时没有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凭据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则其支付的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非物业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答:按照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出租方转售水电,应当开具发票。因此,承租方应当凭租赁合同、水电分割单及出租方开具的发票等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8、业务人员出差过程中自用餐费是列入业务招待费还是差旅费,餐费与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区别? 答: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9、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某企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已注销工商登记,是否仍以原企业为纳税人追缴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注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指的应税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总额应当包括上述收入项目,但不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2、某小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委托“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拆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拨付补偿费,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可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如其搬迁属于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能够提供政府搬迁文件、公告、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且“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的补偿费来源于政府,则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