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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接上页]

  ⑴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各区、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报送规定的材料。
  
  根据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经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主管地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会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⑵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报告;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③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⑤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⑦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⑶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工作的时间安排
  
  对2008年度、2009年度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企业应于2010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区市地税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公布,需市局审核确认的,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
  
  ⑸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减免税程序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执行。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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