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3、广告业等差额缴纳营业税企业,将一份合同的部分业务分包给下属分公司,按相关规定,总公司全额列营业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分公司就分包额全额列营业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年终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造成分公司分包额重复列支收入,加大广告费、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应如何处理? 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据此,总分机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分支机构的收入汇总到总机构,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也以总机构所确认的收入为基础,不会形成重复计算的问题。 14、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指的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如果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通过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审核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必要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如单位能够提供证明属于财政拨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应当并入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6、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1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否仍可按照“分摊比例法”确认成本费用支出?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相关规定计算填报成本费用。如不能准确计算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可以采用按照应税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来分摊税前扣除金额。 18、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企业为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算“三费”的基础? 答: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问题,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暂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但实习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19、企业给返聘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若允许扣除,是否作为计提“三费”的依据? 答: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合理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20.无法取得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第一条规定处理,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逾期仍未提供的,应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